案例四(地基處理、大體積混凝土基礎)
背景資料:
某新建教學樓,總建筑面積6300m2,地下2層,地上7層,框架-剪力墻結構,建筑基坑深度為7.2m,基礎采用樁基礎加筏板基礎,基礎底板厚度為2000mm,采用C40P8抗滲混凝土。
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一:樁基采用泥漿護壁鉆孔灌注樁,施工單位為保證質量,嚴格控制樁頂標高,要求灌注樁樁頂標高比設計標高高出0.5m。
事件二:項目部編制了基坑土方開挖專項施工安全方案,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報總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項目部隨即組織基坑土方開挖施工。
事件三:土方由挖掘機分層開挖至槽底設計標高,驗槽時發現基地局部有0.5~1m的軟土層,施工單位自行進行地基處理,將軟土挖出,回填石屑。
事件四:基礎混凝土采用斜面分層澆筑方法,澆筑后直接灑水養護7d。
問題:
1.指出事件一的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
2.指出事件二的不妥之處?并說明正確做法。
3.指出事件三中的錯誤做法,并說明理由。
4.指出事件四中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簡述基礎底板大體積混凝土溫度控制應符合哪些規定?
『正確答案』
1.不妥之處:灌注樁樁頂標高比設計標高高出0.5m。
理由:按技術規范,灌注樁樁頂標高至少要比設計標高高出0.8~1.0m。
2.不妥之處:基坑土方開挖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報總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
正確做法:
(1)因為該工程為深基坑,所以基坑土方開挖專項施工方案還應請專家論證。論證通過后方可開挖。
3.不妥之處和理由分別如下:
不妥之一:機械開挖至槽底設計標高,未留人工清槽土層。
理由:基坑采用機械開挖,當將挖到基底和邊坡設計標高、尺寸時,應預留200~300mm厚度的土方,進行人工清槽、修坡,避免超挖,擾動基底的土層。
不妥之二:施工單位自行進行地基處理。
理由:基底軟弱土層處理涉及承載力的問題,處理不當,易造成建筑物基礎不均勻沉降,因此發現問題,施工單位應及時與設計單位、勘察、監理或建設單位溝通,共同商討處理意見,形成書面洽商文件,并四方簽字認可,這樣不僅能保證地基施工質量,而且為施工單位工程結算提供了依據。
4.不妥之處和理由如下;
不妥之處一:混凝土養護時間不足
理由:該工程底板大體積混凝土為抗滲混凝土,其養護時間不應少于14d。
不妥之處二:直接灑水養護方式欠妥
理由:根據《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2011規定,大體積混凝土養護應采用覆蓋養護方式,當混凝土表面以內40~100mm位置的溫度與環境溫度差值小于25℃時,可結束覆蓋養護,如果未達到養護時間要求,可直接澆水繼續養護,直至養護結束。
基礎底板大體積混凝土施工時,應對混凝土進行溫度控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混凝土入模溫度不宜大于30℃,混凝土澆筑體最大溫升值不宜大于50℃;
(2)在覆蓋養護階段,混凝土澆筑體表面以內40~100mm位置的溫度與混凝土澆筑體表面溫度差值不應大于25℃時,結束覆蓋養護后,混凝土澆筑體表面以內40~100mm位置的溫度與環境溫度差值不應大于25℃。
(3)混凝土澆筑塊體內部相鄰兩側溫點的溫度差值不宜大于25℃;
(4)混凝土澆筑體的降溫速率不宜大于2.0℃/d;當有可靠經驗時,降溫速率要求可適當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