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背景:
某市高層商業大樓項目由遠華房地產集團公司投資開發,總建筑面積12萬m2,業主委托了某監理公司進行工程監理。該工程由某一級建筑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施工,經業主同意后,該施工總承包單位將該項目空調安裝工程分包給某專業空調安裝施工單位。該工程自2014年5月上旬動工,在2015年8月進行工程竣工驗收,2015年10月1日交付使用。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如下事件:
事件1:單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自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評定,并向監理單位提交工程驗收報告。監理單位收到工程驗收報告后,組織建設、施工(含分包單位)、勘察、設計等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單位工程(子單位工程)驗收。
事件2:空調安裝分包單位對所承包的工程項目按標準規定的程序檢查評定,監理單位派人參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將工程有關資料交監理單位匯總。
事件3:建設單位在2015年10月5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單位進行室內環境污染檢測。對室內環境分別檢測了氡、甲醛、苯、氯、TVOC等5項污染物的含量。
問題:
1.針對事件1,,該工程竣工驗收程序及組織中有何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
2.事件2中,分包單位的做法是否合理?說明理由。
3.事件3中,建設單位的做法是否合理?請說明理由。
4.進行甲醛、苯、氨和TVOC濃度檢測時候應注意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