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二級建造師施工管理考前核心知識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涉及項目經理的內容及其權利
一、示范文本中涉及項目經理的內容
1.項目經理應為合同當事人所確認的人選;項目經理應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員工;項目經理應常駐施工現場,每月在施工現場時間不得少于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天數;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項目的項目經理。
2.項目經理按合同約定組織工程實施。
3.承包人需要更換項目經理的,應提前14天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同意。
4.發包人有權書面通知承包人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通知中應當載明要求更換的理由。
二、項目經理的權利
1.組織項目管理班子。
2.以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處理與所承擔的工程項目有關的外部關系,受托簽署有關合同。
3.指揮工程項目建設的生產經營活動,調配并管理進入工程項目的人力、資金、物資、機械設備等生產要素。
4.選擇施工作業隊伍。
5.進行合理的經濟分配。
6.企業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管理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