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考前核心知識點:施工合同索賠的程序
一、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終止
1.委托代理: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二、建設工程代理法律關系
(一)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
1.無權代理的三種表現形式:自始未經授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已終止。
2.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權代理,但由于行為人的某些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后果的代理行為。
需要符合的條件:
(1)須存在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
(2)須本人存在過失;
(3)須相對人為善意。
3.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二)不當或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1.損害被代理人利益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2.相對人故意行為
相對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相對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3.違法代理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